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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礦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(2)

更新時間:2017-12-28      瀏覽次數:3042

煤礦工作場所職業(ye) 病危害防治規定(2)

第十章  監督檢查

第六十八條  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職業(ye) 病危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能:

(一)擬訂煤礦職業(ye) 衛生監管相關(guan) 規章,組織起草職業(ye) 危害工程控製、職業(ye) 防護設施、個(ge) 體(ti) 防護等標準;

(二)負責煤礦職業(ye) 衛生監督檢查工作,依法監督煤礦貫徹執行有關(guan) 職業(ye) 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,對煤礦企業(ye) 違反職業(ye) 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(wei) 依法進行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;

(三)組織查處煤礦職業(ye) 病危害事故;

(四)負責煤礦職業(ye) 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工作;

(五)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煤礦職業(ye) 衛生培訓工作;

(六)負責煤礦建設項目職業(ye) 衛生“三同時”監督管理工作;

(七)負責監督管理煤礦職業(ye) 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;

(八)檢查指導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職業(ye) 病危害日常監督管理工作。

第六十九條  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是本地區煤礦職業(ye) 危害防治的日常監督管理機構,履行下列職能:

(一)對本地區煤礦職業(ye) 病危害防治工作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;

(二)對煤礦企業(ye) 違反職業(ye) 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(wei) 依法進行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;

(三)對煤礦職業(ye) 病危害防治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;

(四)負責煤礦職業(ye) 病危害項目申報日常管理工作;

(五)負責組織煤礦職業(ye) 病危害專(zhuan) 項整治;

(六)參與(yu) 煤礦職業(ye) 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。

第十一章  煤礦職業(ye) 病危害事故認定與(yu) 處理

第七十條  煤礦職業(ye) 病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嚴(yan) 重程度,分為(wei) 一般職業(ye) 病危害事故、較大職業(ye) 病危害事故、重大職業(ye) 病危害事故和特別重大職業(ye) 病危害事故四類。

(一)一般職業(ye) 病危害事故,是指發生急性職業(ye) 中毒10人以下;

(二)較大職業(ye) 病危害事故,是指發生急性職業(ye) 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;

(三)重大職業(ye) 病危害事故,是指發生急性職業(ye) 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;

(四)特別重大職業(ye) 病危害事故,是指發生急性職業(ye) 中毒100人以上。

第七十一條  為(wei) 加強煤礦工作場所粉塵危害防治工作,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本規定要求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,比照一般事故進行調查處理;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本規定要求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,比照較大事故進行調查處理。

第七十二條  煤礦職業(ye) 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程序和權限按照煤礦生產(chan) 安全事故有關(guan) 規定執行。

第十二章  法律責任

第七十三條  煤礦企業(ye) 違反規定,有下列行為(wei) 之一的,由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,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處十萬(wan) 元以下的罰款: 

(一)工作場所職業(ye) 病危害因素檢測、評價(jia) 結果沒有存檔、上報、公布的; 

(二)未設置職業(ye) 病防治管理機構或配備專(zhuan) 職職業(ye) 衛生管理人員的;

(三)未製定職業(ye) 病防治計劃或者實施方案的;

(四)未建立健全職業(ye) 病危害防治製度的;

(五)未建立健全用人單位職業(ye) 衛生檔案或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;

(六)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(guan) 職業(ye) 病防治的規章製度、操作規程、職業(ye) 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; 

(七)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(ye) 衛生培訓,或者未對勞動者個(ge) 人職業(ye) 病防護采取指導、督促措施的。

第七十四條  煤礦企業(ye) 違反規定,有下列行為(wei) 之一的,由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給予警告,可以並處五萬(wan) 元以上十萬(wan) 元以下的罰款: 

(一)未按照規定及時、如實申報產(chan) 生職業(ye) 病危害的項目的; 

(二)未實施由專(zhuan) 人負責的職業(ye) 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,或者監測係統不能正常監測的; 

(三)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,未告知勞動者職業(ye) 病危害真實情況的; 

(四)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(ye) 健康檢查、建立職業(ye) 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(shu) 麵告知勞動者的;

(五)未按照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煤礦企業(ye) 時提供職業(ye) 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的。

第七十五條  煤礦企業(ye) 違反規定,有下列行為(wei) 之一的,由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,責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處五萬(wan) 元以上二十萬(wan) 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(yan) 重的,責令停止產(chan) 生職業(ye) 病危害的作業(ye) ,或者提請有關(guan) 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(guan) 閉: 

(一)工作場所職業(ye) 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本規定要求的; 

(二)未提供職業(ye) 病防護設施和個(ge) 人使用的職業(ye) 病防護用品,或者提供的職業(ye) 病防護設施和個(ge) 人使用的職業(ye) 病防護用品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; 

(三)對職業(ye) 病防護設備、應急救援設施和個(ge) 人使用的職業(ye) 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、檢修、檢測,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、使用狀態的; 

(四)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(ye) 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、評價(jia) 的; 

(五)工作場所職業(ye) 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本規定要求時,未停止存在職業(ye) 病危害因素的作業(ye) 的;

(六)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(ye) 病病人、疑似職業(ye) 病病人進行診治的;

(七)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(ye) 病危害事故時,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製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; 

(八)未按照規定在產(chan) 生嚴(yan) 重職業(ye) 病危害的作業(ye) 崗位醒目位置設置標識和中文說明的; 

(九)拒絕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;

(十)隱瞞、偽(wei) 造、篡改、毀損職業(ye) 健康監護檔案、工作場所職業(ye) 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(jia) 結果等相關(guan) 資料,或者拒不提供職業(ye) 病診斷、鑒定所需資料的;

(十一)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(ye) 病診斷、鑒定費用和職業(ye) 病病人的醫療、生活保障費用的。

第七十六條  煤礦企業(ye) 違反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治理,並處五萬(wan) 元以上三十萬(wan) 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(yan) 重的,責令停止產(chan) 生職業(ye) 病危害的作業(ye) ,或者暫扣或吊銷煤礦安全生產(chan) 許可證: 

(一)隱瞞技術、工藝、材料所產(chan) 生的職業(ye) 病危害而采用的; 

(二)隱瞞本單位職業(ye) 衛生真實情況的;

(三)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(chan) 生職業(ye) 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; 

(四)將產(chan) 生職業(ye) 病危害的作業(ye) 轉移給沒有職業(ye) 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(ge) 人,或者沒有職業(ye) 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(ge) 人接受產(chan) 生職業(ye) 病危害的作業(ye) 的; 

(五)擅自拆除、停止使用職業(ye) 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;

(六)安排未經職業(ye) 健康檢查的勞動者、有職業(ye) 禁忌的勞動者、未成年工或者孕期、哺乳期女職工從(cong) 事接觸職業(ye) 病危害的作業(ye) 或者禁忌作業(ye) 的; 

(七)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(ye) 病防護措施的作業(ye) 的。

第七十七條  煤礦企業(ye) 違反規定,有下列行為(wei) 的,由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,責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處三萬(wan) 元以下的罰款:

(一)未投入足額職業(ye) 病防治經費的;

(二)未建立職業(ye) 病防治領導機構的;

(三)煤礦企業(ye) 主要負責人、職業(ye) 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(ye) 病危害因素監測人員未接受職業(ye) 衛生培訓的。

第七十八條  煤礦企業(ye) 違反規定,造成重大職業(ye) 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(yan) 重後果,構成犯罪的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第七十九條  煤礦建設單位違反規定,有下列行為(wei) 之一的,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,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處十萬(wan) 元以上五十萬(wan) 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(yan) 重的,責令停止產(chan) 生職業(ye) 病危害的作業(ye) ,或者提請有關(guan) 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、關(guan) 閉: 

(一)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(ye) 病危害預評價(jia) 擅自開工的; 

(二)煤礦建設項目職業(ye) 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(yu) 主體(ti) 工程同時投入生產(chan) 和使用的; 

(三)職業(ye) 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,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; 

(四)未按照規定對職業(ye) 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(ye) 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(jia) 、未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,擅自投入使用的。

第八十條  未取得煤礦職業(ye) 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(cong) 事職業(ye) 衛生技術服務的,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(wei) ,沒收違法所得;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,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;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,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(wan) 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(yan) 重的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法給予降級、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。

第八十一條  從(cong) 事職業(ye) 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規定,有下列行為(wei) 之一的,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(wei) ,給予警告,沒收違法所得;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,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;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,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(wan) 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(yan) 重的,由原認可或者批準機關(guan) 取消其相應的資格;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法給予降級、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 

(一) 超出資質認可或者批準範圍從(cong) 事職業(ye) 衛生技術服務的; 

(二)不按照有關(guan) 法律法規履行職責的; 

(三)出具虛假文件的。

第八十二條  煤礦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,依法給予行政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第十三章  附則

第八十三條  本規定所稱的“以上”包括本數,所稱的“以下”不包括本數。

第八十四條 本規定未規定的其他有關(guan) 職業(ye) 病防治事項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(ye) 病防治法》和其他有關(guan) 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的規定執行。

第八十五條  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(yi) :

煤礦工作場所,是指煤礦勞動者進行職業(ye) 活動的所有地點,包括建設項目施工場所。

所屬地麵工作場所,是指地麵與(yu) 煤礦安全生產(chan) 直接相關(guan) 的工作場所,具體(ti) 包括為(wei) 煤礦采煤、掘進、機電、運輸、通風與(yu) 安全服務的地麵材料加工、原料供應、生產(chan) 控製、機電維修、運輸、煤炭洗選等工作場所。

建設項目,是指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、技術引進項目。

第八十六條  本規定中未涉及的其他職業(ye) 病危害因素按照有關(guan) 規定執行。

第八十七條  本規定自2014年X月X日起施行。2010年7月22日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公布的《煤礦作業(ye) 場所職業(ye) 危害防治規定(試行)》同時廢止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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